为促进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牵头起草了《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登录广东省商务厅门户网站(http://com.gd.gov.cn)首页“征集调查”专栏提出意见建议,也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建议。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路351号广东外经贸大厦广东省商务厅服贸处,邮编510620。电子邮箱:fumaochu@gd.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16日。
广东省商务厅
2022年3月17日
附件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促进家政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家政服务业发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家政服务公共平台,依据职责做好家政服务标准体系、信用体系、龙头企业培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实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工作,牵头拟定并组织实施家政服务业发展规划、产业促进和公共服务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标准体系、信用体系、龙头企业培育等工作,推进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权益保障和从业环境改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政行业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家政服务投诉维权工作机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维护家政服务机构、服务员、消费者三方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银保监、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政服务管理和促进有关工作。
第五条【群团基层组织】 县级以上工会、团委、妇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提升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保障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基层家政服务相关工作,发放家政服务知情清单资料,宣传本条例、家政服务地方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等,协助进行家政服务纠纷调解。
第六条【行业组织】 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发展,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加入行业组织。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发挥对本行业的指导、规范、管理、服务作用,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信用评价、公共管理和服务事项,引领行业发展,促进行业建设,构建行业标准,推动课程资源共享,提升人员素质,打造行业品牌,扩大行业影响,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员提升服务质量。
第七条【公共平台】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托“粤省事”运营、维护本省家政服务公共平台,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省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接本省家政服务公共平台,共同做好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的信息查验、反馈、共享工作。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60日内,在家政服务公共平台完整、准确、真实录入机构信用信息。
员工制家政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家政服务员入职后90日内,核验并在家政服务公共平台完整、准确、真实录入家政服务员身份信息、学历信息、技能信息、从业信息、健康证明等信用信息。灵活就业家政服务员可以直接通过“粤省事”录入信用信息。
第八条【认定管理】 本省对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实行信用等级认定制度。具体认定工作由家政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承担。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公开遴选承担家政服务机构具体认定工作的家政服务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公开遴选承担家政服务员具体认定工作的家政服务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制定认定实施细则,对认定的标准、方法及程序等作出规范。
认定工作家政服务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实施细则开展认定工作,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公布认定标准、方法及程序等,接受申请,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予以认定。
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认定结果纳入本省家政服务公共平台信用信息管理。
家政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认定,依据《家政服务企业信用评价》(DB44/T 2265-2021),由高至低分为5A、4A、3A、2A和1A五个级别。
家政服务员信用等级认定,由高至低分为5星、4星、3星、2星和1星五个级别。家政服务员星级与其薪酬标准、福利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实施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发布。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动态公开发布认定为4A级以上的家政服务机构,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动态公开发布认定为4星级以上家政服务员;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有关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实施的政策激励、资金激励、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应当对其优先考虑或予以加分。
第九条【合同规范】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政服务员、家政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清单、服务要求、服务时间、服务报酬等内容。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管理规范》(DB44/T 2290-2021)合同示范文本,充分了解家政消费者需求和家政服务员基本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鼓励将其制定的服务规范条款作为合同附件。
灵活就业家政服务员应当与家政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鼓励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亮码服务】 本省推动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亮码服务”。具体工作由家政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承担。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公开遴选承担家政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核验具体工作的家政服务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公开遴选承担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核验具体工作的家政服务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信用信息核验通过的,生成“放心码”,展示信用等级认定结果。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应用软件首页等醒目位置持续出示有关证照、“放心码”,公开信用等级、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等服务信息,建立其员工或居间介绍的家政服务员服务经历、服务评价档案。
家政服务员与家政消费者签订合同、上门服务时,应当向有需要的家政消费者出示“放心码”,展示其信用等级和信用信息。
鼓励家政消费者聘请持有“放心码”的家政服务员。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员未持有“放心码”的,不得申请财政资金补贴、减免税、免费公共服务和认定管理,家政服务机构不得参与龙头企业、诚信企业等示范性项目评选、认定,家政服务员不得参与表彰激励等评选、认定;不得纳入国家高技能人才评定范围。
第十一条 【培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培训计划,将灵活就业家政服务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机构组建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教育计划,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支持家政从业人员通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种渠道提升学历层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鼓励家政服务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和职业技能大赛。鼓励职业院校、社区服务中心以及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共实训基地向受训的家政服务员开放。
第十二条【网点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支持家政服务机构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建设基层家政服务站,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免租赁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允许家政服务机构在居民住宅性质的物业内设置社区服务网点,同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其租赁场地的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
第十三条【权益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家政从业人员维权服务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实现体面劳动。
家政服务员体检标准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一般家政服务员、居家家政服务员、养老照护服务员和母婴照护服务员四个等级,按照《家政服务员体检基本项目(试行)》列明的项目分类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列入基本公共服务免费体检对象。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消费者不得强制要求家政服务员进行超出服务需求的体检。经协商增加的体检项目,体检费用应当由家政消费者承担。
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家政服务员,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给予一定补贴。鼓励保险机构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长期合作协议,直接减免个人保险费用。
家政消费者超出合同范围临时增加工作、减少家政服务员休息时间,应当与家政服务员协商一致并支付相应报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开并发放家政服务知情清单资料,向有需要的家政消费者提供。知情清单资料应当包括本条例文件、合同示范文本等,印制发送资料的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保障。
第十四条【政策支持】 支持家政服务机构开展育幼、养老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主管部门按提供育幼、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人次,给予一定补贴。
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员持有“放心码”的,工作现居地的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居住证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