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消息,日前,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会同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印发《青海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完善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实施方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补助要按照试点先行、因地制宜、民主管理、“一村一策”的原则,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通过后实施。补助对象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当年已缴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补助标准和方式,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情和当年收益情况,通过“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方式确定。
《实施方案》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积极推动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工作,让全省各族群众更多分享改革发展红利,为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工作,对补充个人账户、激励个人缴费、破解筹资和待遇水平偏低难题、推动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以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电子调查问卷广泛调研,深入西宁市、海东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部分农村多点调研,摸底青海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情况,学习江西、广东、江苏等省份成功经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为制定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补助惠民政策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