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部署,坚持制造业当家,在全省范围打造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为纽带的“产教评”融合发展产业技能生态链,为产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76号)文件要求,现决定开展我省2023年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培育辅导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按照以下工作原则,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培育辅导遴选工作。
(一)开放包容,择优遴选。广泛发动,开放包容,择优遴选具备“产业代表性、行业权威性、评价专业性”的优质机构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二)一次备案,全省有效。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按照地市推荐、省级统一遴选备案、属地监管等程序开展工作。
(三)培育辅导、验收备案。建立我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培育辅导遴选制度,让具有专业实力的机构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切实推进我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二、申请对象范围
(一)龙头企业、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他机构(含行业协会、学会、公共实训基地、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等4类机构纳入申请对象范围。
申请机构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
(二)已获得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资质、自主完成至少一个职业试题审核备案并且已正常开展认定工作的机构,可申请新增职业(工种)范围,新增获批职业备案时限与原备案函一致。
(三)鼓励支持体现“制造业当家”代表机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机构、体现地方特色产业职业(工种)的代表机构、“乡村工匠”相关职业(工种)代表机构等申请备案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四)约束性规定:
1.除上述4类申请对象范围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在申报范围内。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含经确认的网上负面舆论);(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内;(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
三、备案职业范围
(一)申请职业(工种)及级别范围应为收录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技能类职业,且已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除焊工外所有准入类职业资格职业或没有国标的职业,不纳入遴选范围。
(二)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可登陆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职业标准系统(http://biaozhun.osta.org.cn/)查询。
(三)各申请机构应实事求是,结合主营业务、行业优势及评价资源开发能力,慎重选择备案职业范围。
四、备案遴选程序
遴选程序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材料评审阶段,第二阶段为培育辅导阶段,第三阶段为验收备案。
(一)第一阶段:择优遴选
通过资料评审、现场答辩等环节,评审通过遴选的机构,将列为培育辅导入选名单。
1.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机构需在2023年5月19日前(含当天),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和要求详见附件1、2。新申请机构通过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网站(https://hrss.gd.gov.cn/ztzl/gdjnrc/)的“评价机构备案申请”栏目进行提交。已备案为我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申请增加评价范围的,申报材料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交。
2.初审推荐。为高效推进初审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材料初审和综合推荐。一是申请机构为市属机构的,须向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提交备案申报材料;二是申报机构为省属机构的,可向机构所在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或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提交备案申报材料;三是注册地在广东的部属驻粤分支机构(含企业、院校、协会等),向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提交备案申报材料。
各市收到备案材料后组织专家依据《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推荐评估表》(附件3),在2023年5月25日前完成初步评估工作,以“产业代表性、行业权威性、评价专业性”为导向,按照择优原则推荐备案机构,填写《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推荐汇总表》(附件4)报送至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
3.择优遴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按照“择优原则”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集中统一评审。评审通过的机构经报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作为培育辅导对象,由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按要求进行公示。
4.重点扶持。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产教评”产业技能生态链的链主培育单位,新申请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直接进入培育辅导期;原先已获得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资质的链主培育单位,需要新增职业的,如自主完成至少一个职业试题审核备案并且已正常开展认定工作的,直接进入培育辅导期。
(二)第二阶段:培育辅导
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后面统称为培育机构),公示期结束后,进入评价能力培育辅导期,培育期不超过180天。培育辅导期实行工作承诺制,培育机构需签署《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培育机构工作承诺书》(附件5)。培育机构按照属地原则,接受所在地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或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提供的试题开发和考务业务工作的培训辅导,按要求完成相应试题的开发任务。试题开发要求详见附件6。
(三)第三阶段:验收备案
在180天培育期内完成相应考务培训和试题资源开发任务(通过评审)的培育机构,按照“成熟一批机构公布一批名单”的原则,经报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纳入广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名单。试题资源开发最终评审通过的职业,将作为备案职业。已通过的培育机构,由省厅发文公布,并由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出具备案函。对于在180天评价能力培育期终止(含当天)未能完成相关任务的,将对相应机构或职业范围实行自然淘汰,不纳入备案公布名单范围。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遴选推荐工作,对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核验,同时也须立足区位优势、行业优势及差异化优势进行前期指导,对照择优条件对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技术评估,挑起遴选推荐工作责任,严把质量关,推荐出具有“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具备相应试题开发能力的优质机构进入省级遴选范围。
(二)申请机构取得备案资质后,开展工作时应认真执行职业技能相应管理制度和要求、持续完善相应试题、积极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为群众提供优质评价服务,并自觉接受广东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质量监管,主动落实质量督导和各项监督检查工作。
(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机构需提供推荐函(模板详见附件7)。
六、联系方式
各机构申请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属地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 (联系方式见附件8)。
各市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技能等级科。联系人:林俊荣,电话:020-83310037,邮箱:jnzx_linjunrong@gd.gov.cn。
附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