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技服〔2023〕51号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评价指导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31号)要求,自该文印发之起实行《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以下简称“《规程》”),现行国家职业标准中有关内容与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执行申报条件等有关内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版申报条件
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严格按照《规程》第一部分附录5《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以下简称“申报条件”),组织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规程》查阅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人才人事版块-技能人才栏目。考虑实际情况,我省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切实加强工作监管指导
各地市要高度重视、及时宣传贯彻《规程》有关要求,切实加强申报条件等《规程》相关工作落地执行中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
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或建议,请径向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反映,我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要求。联系电话:020-83313432、83372077。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附录5申请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条件.pdf
广东省职业技能服务指导中心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