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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10万元以上部分可报销70%
2015-09-25
来源: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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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府办印发重新修订的《河源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下称《细则》),规定大病保险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每人每年29元;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报销档次分为3档,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0%.

  据统计,2015年度1月至9月,我市大病保险报销的参保人数是7404人,涉及金额20813万元,该时间段的参保人数也将按照新修订的《细则》规定给予报销,以减轻参保人的就医负担。


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8元增至29元

  《细则》规定,按照科学测算原则和大病保险资金控制在当年基金收入5%左右原则,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9元,比原规定增加11元。随着保障水平的提高,筹资标准可适当提高。

  大病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时,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在年度筹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也就是说,大病保险保障的对象是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含随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的新生儿),不需要另外缴费,只要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就可享受大病保险。


以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起付线

  《细则》规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当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万元,改为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不包括住院起付线)。

报销分为3档,最高档报销比例为70%

  《细则》规定,上一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原规定则分为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0%,超过3万元小于5万元(含5万元)部分,报销比例为55%.超过5万元小于10万元部分(含10万元),报销比例为60%,与原规定持平。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70%,比原规定增加5%.年度补偿累计最高限额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倍。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

1月至9月7400多人按新规定报销

  原有的《河源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自去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1年。今年1月1日后,需重新修订大病保险实施细则,重新修订的《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据统计,2015年度1月至9月大病保险报销的参保人数是7404人,涉及金额20813万元,该时间段的参保人数也将按照新修订的《细则》规定给予报销,以减轻参保人的就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