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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2-05-30
来源:河源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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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FG-2022-004

河府〔202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1日       

 


河源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国发〔2021〕7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市委八届二次全会要求,推动“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全力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幸福和谐美丽河源作出应有贡献。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我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广东省设定)的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性和可预期性。

二、进一步推动落实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一)贯彻落实清单管理制度。根据粤府函〔2021〕136号文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结合我市实际,梳理《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东版)》(附件1)《广东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附件2),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市级对应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各县(区)要按照改革清单内容认领事项,落实各项改革措施。[事项由市级对应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负责]

(二)切实落实涉企经营许可分类改革。各县(区)要按照国发〔2021〕7号、粤府函〔2021〕136号文要求,进一步巩固2019年以来我市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成果,深化涉企经营许可分类改革,更大力度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事项由市级对应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负责]

1.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证明材料。

2.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实施部门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实施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监管部门不得以未经备案为由,限制企业开展经营活动。

3.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实施部门应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制作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企业;由行政机关出具、用于证明企业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原则上不再收取,改由企业就符合相关条件作出承诺,实施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4.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依法依规加速推动下放审批权限或委托实施,方便企业就近办事;要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简化中间环节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各县(区)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配套

(一)完善清单联动管理。各县(区)要建立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联动调整机制。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中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原实施部门要将其移出本部门权责清单;对其他事项,各县(区)要及时在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调整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子项拆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等内容。[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由市级对应部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各县(区)按职责负责]

(二)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提供易用的自主查询选择经营范围的服务,解决经营范围申请填报难的问题,同时做好信息告知和共享推送工作,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进一步深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改革,探索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告知承诺制,为各类市场主体准入提供便利。[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各县(区)按职责负责]

(三)探索推进“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按照省统一部署实施“一照通行”改革,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推进涉企审批服务从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需求导向转变,将多业态经营涉及的多项许可事项与营业执照一起并联审批、一次申请、限时办结,提升准入准营透明度、便利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拓展数字政府改革应用,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设置“一照通行”专区,作为“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总入口,对接各级各部门审批业务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业务调度、联审联办、深度协同。(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试点事项由市级对应部门按职责负责)

(四)推广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应用。按照省统一部署,构建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综合应用体系,丰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在政务、商务、金融等领域的应用场景。[事项由市级对应部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各县(区)按职责负责]

四、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县(区)要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监管真空。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由原实施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由实施部门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机构改革有关方案明确监管职责。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和监管标准,细化具体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构建完善多元共治、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事项由市级对应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负责]

(二)加强证照管理衔接。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精准推送至涉企经营许可主管部门后,有关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市场监管部门。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如未载明许可经营项目、未使用特定表述等,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业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由市级对应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负责]

(三)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高监管靶向性。探索构建监管风险预警模型,自动判别企业风险状况,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精准投入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建立监管大数据资源库,关联整合日常监管、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相关信息,“一企一档”记于企业名下,梳理违法失信行为特征,建立高风险企业前导指标。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加快推进省域治理“一网统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对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制度。[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事项由市级对应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负责]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我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市府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方面工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畅通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共享的实现路径,确保纵向各级联通、横向普遍接入。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上级主管部门,对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督促指导下级实施机关调整业务规则、完善办事指南、改造信息系统、落实监管责任等。各县(区)对本地区改革工作负总责,明确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并积极探索推出更大力度的改革措施。

(二)完善改革评估机制。运用数字政府改革成果,通过技术手段,完善改革常态化评估方法,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的闭环管理机制。我市将通过省证照分离“一窗通”系统,将实施事项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以数据、技术驱动改革落地见效。

(三)强化改革任务落实。各县(区)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积极性和主动性,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公众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注,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要加强业务培训指导,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不断提升企业办事便利度和获得感。

本方案自2022年4月20日开始实施,2027年4月19日失效(有效期5年)。


 附件: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广东版)

       2.广东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河府[2022]24号  附件1-2.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yuan.gov.cn/zwgk/zfgb/2022/03/zcjd/content/post_4962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