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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印发三年行动任务分工方案 实施六大行动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2025-01-17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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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任务分工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方案》,昆明市将实施六大行动、采取20项措施全面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按照《方案》提出的目标要求,2024年底,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在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占比不低于60%,每个县(市)区建有1所兜底保障养老机构;2025年底,全市每个街道至少建有1所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推动敬老院转型升级和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覆盖率总体达到65%;2026年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及设施覆盖率达到90%,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广泛发展,全市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更加可感可及。

基本养老服务能力提升行动

《方案》提出,着力提高养老服务兜底保障能力,提升失能失智照护保障能力,全面推动普惠型养老床位建设,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公办养老机构在兜好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前提下,可将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主要用于支持机构内兜底对象养老服务及自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制度效能,解决困难老年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医疗费用负担和基本生活困难。各县(市)区闲置的房屋设施,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用于养老服务。

同时,聚焦特殊老年人服务需求,积极发展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到2026年底,全市至少建有1所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机构;各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县级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此外,积极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融合发展。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本行政区域内65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扩面增效行动

《方案》提出,科学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开展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治理,优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丰富社区老年助餐模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等措施。

昆明市将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优化调整养老服务机构布局,制定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通过新建、改建、与社会力量合建等方式,在街道、社区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运营公办养老服务设施,承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职能。组织相关机构开展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应急救护培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

《方案》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将严格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通过新建、补建、购置、置换等方式因地制宜补齐配套养老服务设施。2026年底前,确保自2014年以来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达到100%。

在社区老年助餐方面,将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全力打造示范型、综合型老年助餐服务机构。2026年底,全市实现每个街道至少建有2个城市老年幸福食堂(助餐点),乡镇建有老年幸福食堂(助餐站点)覆盖率不低于60%。

此外,将引导社会力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鼓励通过多种方式在老年人、残疾人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多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补短板行动

《方案》提出,加快农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养老服务品质。

推进农村敬老院提升改造,转型升级为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综合利用闲置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转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等场所,探索建立“党建+养老”模式。此外,鼓励各县(市)区积极采取措施,持续构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协调一致的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逐步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养老服务产业培育发展行动

《方案》提出,提升养老服务综合质量,深化养老服务业态融合,加强养老科技应用等措施。

昆明市将出台一批具有昆明特色的养老服务标准。支持养老机构参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争创等级,对被评定为三级(含三星)及以上等级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分别按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到2025年底,评定为一级至二级服务等级的乡镇级公办养老机构、评定为二级至三级服务等级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建有率均达到80%以上。

此外,将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支持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促进养老服务与旅游、体育、家政、教育、房地产等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完善“互联网+”智慧健康服务体系。

基础要素保障提升行动

在基础要素保障工作中,昆明市将落实土地供应保障,落实税费优惠保障,提供人才支撑保障。

其中,对单独成宗供应的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非住宅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各县(市)区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符合条件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置养老服务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快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培养。

《方案》明确,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并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机构,取得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支持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养老机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方案》提出,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升养老服务综合监管能力。

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体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防范化解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