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12部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首个关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综合性政策文件。
在今天举行的民政部2024年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永新介绍,《意见》首次提出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机制。
李永新表示,《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的技能等级、评价主体、评价管理等关键性问题:
《意见》明确,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要求,开展考核认定工作。《意见》提出在《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设置的五个职业技能等级基础上,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可结合实际在高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进一步拓宽了养老护理员成长通道。
《意见》首次明确由养老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社会培训评价资源,征集遴选符合资质的单位机构,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另一类评价主体是用人单位,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赋予用人单位评价自主权。
《意见》明确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在全国范围内查询验证,并要求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评估,公开评估结果,落实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确保评价公信力。
《意见》坚持技高者多得的用人导向,明确提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要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并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参考,以此激发养老护理员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提高技能水平的积极性主动性。